酒类商品批发、零经营管理规范(征求意见稿)公开征求行业意见豪配投资
文 | 大羊
8月6日,中国酒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征求《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批发规范”)和《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零售规范”)两项行业标准意见的相关公告。(备注:为方便表述,上述两份文件下文并称为两项“规范”)
据悉,该项目系中国酒业协会于2024年11月受商务部任务委托,对2005年颁发的上述两项标准进行修订,并在今年4月份召开了修订座谈会,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01完善术语定义,提升两项“规范”精确度与包容度
微酒注意到,在新修订的两项规范中,对“酒类商品”和“饮料酒”的定义均进行了修改。
其中,“酒类商品”由此前的“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、其他含酒精饮品和食用酒精。指酒精度(乙醇含量)大于0.5%vol的含酒精饮料,包括各种发酵酒(啤酒、葡萄酒、果酒、黄酒等)、蒸馏酒(白酒、白兰地、威士忌、俄得克等)、配制酒(露酒)、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”修改为“作为商品流通的酒精度(乙醇含量)达到一定比例的饮料”。
“饮料酒”定义则修改为酒精度在0.5% vol以上的酒精饮料,包括各种发酵酒、蒸馏酒、配制酒,也包括无醇啤酒和无醇葡萄酒。
综合来看,对于“酒类商品”的定义将判断标准聚焦于一个客观、可量化、可检测的指标,减少了主观判断和争议空间,提高标准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,同时对于“饮料酒”的定义则增加了无醇啤酒和无醇葡萄酒,扩大了包含范围。
此外,在两项“规范”的适用范围上豪配投资,增加了“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等酒类商品的批发/零售经营活动可参考使用”内容。
02与时俱进,新增多项转型新要求
当前行业技术条件与发展模式已发生深刻变革,数字化时代已然全面到来,在批发方面,智能化仓储、数字化物流、数据化客户管理等新兴模式;在零售方面,电子商务、O2O 等新零售业态与模式的兴起,也对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规范性提出了全新要求。
基于此,在此次两份“规范”文件的修改中,新增设了电子商务、数字化转型等相关内容。
在“定义”上,两份文件均增加了“电子商务”“酒类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”内容,在“零售规范”中还增加了“酒类商品零售”“配送”“酒类商品配送服务商”的相关定义;
对应地,在第四章“经营技术条件”和第五章“经营管理技术要求”章节均增加了针对酒类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管理的相关条款。
另一方面,在依据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,增加了对供应链数字化、仓储智能化升级等条款,以鼓励企业运用区块链、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管理效能。如“经营设备”中增加“宜配备智能恒温设施”“宜采用智能化供应链管理系统等数字化设备”等内容。
此外,为引导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为下游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,两份“规范”文件还在“从业人员管理”一项新增了“鼓励式”条款,“鼓励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配备品酒师或侍酒师,提供现场或远程酒膳服务,包括指导酒食搭配、酒食美学组合、评价酒食营养、传播酒膳文化等内容”。
值得关注的是,为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,引导酒类批发/零售经营企业树立更加负责任的品牌形象,两项新规还在广告宣传部分增加了有关“倡导健康饮酒、理性饮酒”相关内容。
其中,特别在“零售规范”中增设要求“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、酒类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对未成年人、孕妇等标识相关警示语”。
同时,为保护消费者权益,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,“零售规范”中,在“销售管理”一项,保留了价格公示、不向未成年人售酒、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之外,还增加了建立售后服务机制、规范商品标识、细化身份核验措施和警示标识设置要求等内容。
03增加证实方法,优化监管机制
除上述内容外,微酒还注意到在最后部分,此次修订特别增设了“证实方法”的全新一章内容,除了包括“基本要求”“文件和现场审查”两个基本项外,“批发规范”还包括“客户回访”一项;“零售规范”则包含“神秘顾客”“消费者满意度”两项内容。
本次修订首次将 “证实方法”写入行业标准,推动酒类流通管理从 “被动合规”转向“主动自驱”。批发端,客户回访机制促使企业深耕下游服务,强化B端粘性;零售端,如以神秘顾客倒逼门店标准化服务,提升消费安全感。
根据《2024中国白酒产业发展年度报告》,我国酒类流通行业注册企业数量达940万家,庞大的发展规模与深度调整的行业现状,对酒类流通行业的规范化、标准化发展提出了迫切需求。
此次两项“规范”文件的修订,不仅是对行业发展趋势的精准把握,更是推动酒类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。它将有助于引导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,增强市场竞争力,同时也为消费者营造更加安全、放心、优质的消费环境,促进酒类流通行业在规范中稳健前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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